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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股东用“自家”的钱也犯法 江苏泰兴一股份公司经理被判刑

  时间:08-1808:58作者:陈军 谢金凤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网讯(陈军 谢金凤) “我是公司的大股东,大半个公司都是我的,我用‘自家’的钱犯啥法?”侵吞公司款还私债的倪加宝竟然在法庭上如此振振有词地为自己开脱罪责,结果适得其反。8月9日,江苏省泰兴市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倪加宝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现年49岁的倪加宝原系泰兴市大不同鞋业公司经理。1999年,公司由集体所有制改为股份制,倪加宝觉得这是个创业的好机会,于是四处借钱参股,并信誓旦旦地向债主表示,只要自己当上大股东,一准儿连本带利还清欠款。zui终,参股数zui多的倪加宝如愿以偿地成为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

  没等倪加宝从当上公司老板的兴奋中缓过劲儿来,各路债主就纷至沓来。倪加宝情急之下,挖起了公司的墙角。2000年,倪加宝以与山东省东营市胜利油区物资供应中心洽谈业务为名,先后在本公司用白条自签自报费用共计13.49万元,除实际支出3.6万元,其余9.89万元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事后查明,所谓的物资供应中心纯属--公司,倪加宝“为公”支出的3.6万元也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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